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浩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张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376号原告:蒋浩,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张涛,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蒋浩诉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蒋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浩负担。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