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翠云与魏荣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云,魏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翠云,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魏荣芳,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王翠云与被执行人魏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荣芳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