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峰与刁晓楠、汪磊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晓楠,高峰,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晓楠,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磊,男,1984年8月1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刁晓楠因与被上诉人高峰、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475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刁晓楠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芜湖市弋江区海上传奇花园小区交付后已转让他人,该小区非汪磊的常住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高峰诉请汪磊、刁晓楠归还借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高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高峰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高峰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刁晓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