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宝清与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清,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54号申请人:宝清,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平,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径一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负责人伊布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宝清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4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164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宝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4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李晓光审判员康亚红代理审判员马佳佳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赵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