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姣姣与刘同军、范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姣姣,刘同军,范家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6149号原告:杨姣姣,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刘同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范家琴,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杨姣姣诉被告刘同军、范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娇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姣姣撤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杨姣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