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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44号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24980535T)。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综合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钟庆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0059487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工业A区洪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平。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惠州市若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