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洪元、高桂珍与李绍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元,高桂珍,李绍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94号原告吕洪元,男,1940年5月30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高桂珍,女,1942年2月10日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李绍春,男,1966年6月26日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原告吕洪元、高桂珍诉被告李绍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苗甲畅、张金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暂时不用法院处理,原告苗甲畅、张金香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洪元、高桂珍撤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