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方与姜思福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方,姜思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明,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思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巍,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方因与被申请人姜思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方申请再审称:原审应调取《溢价股权转让协议书》而拒绝调取且不按该协议计算违约金错误;原审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错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高,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姜思福未主张调整,法院主动调整违反了中立和处分原则。姜思福陈述意见称:关于刘方申请再审的主张,原审法院处理都是适当的。本院认为:刘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溢价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存在,故其关于原审法院未予调取《溢价股权转让协议书》错误并应按照该协议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违约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不宜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更是如此。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刘方未举证证明由于姜思福的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而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得出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弱化,而惩罚违约的色彩浓厚,明显与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相悖,导致双方权益失衡,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故二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刘方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审 判 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