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新贞,辛洪海,魏志花,肖万力,辛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679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225345070。负责人:刘继烈,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紫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99475443D。法定代表人:蔡新贞。被申请人:蔡新贞,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申请人:辛洪海,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申请人:魏志花,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肖万力,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被申请人:辛洪涛,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与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新贞、辛洪海、魏志花、肖万力、辛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新贞、辛洪海、魏志花、肖万力、辛洪涛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新贞、辛洪海、魏志花、肖万力、辛洪涛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彭炳安人民陪审员 宁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临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