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寿平与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平,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61号原告:李寿平,1962年11月7日出生,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商家镇地铺村。负责人:张万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平与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寿平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司卫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