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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财保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清富、卓亚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远楷,王清富,卓亚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财保4号之二复议申请人:苏远楷,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现住琼中县红毛镇番响石灰厂。被申请人:王清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卓亚燕,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琼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光,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琼9030财保4号民事裁定。苏远楷不服,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苏远楷复议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已被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的房产或土地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复议申请人收到了本院邮寄的(2017)琼9030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复议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复议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对此,申辩意见是,本院查封的的复议申请人位××县第一住宅小区的房产和两块土地。(1)被查封的房产面积为520.05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根据目前琼中房产土地价格和政府规划,房产一楼可以用作商铺使用,该地段商铺价格约为13000元每平米,房屋价格约为5000元每平米,该房产总价值约为13000×200+320.05×5000=4200250元。(2)被查封的两块土地面积为240平方米,按照目前琼中土地价格9000元每平米计算,两块土地总价值约为2160000元。(3)复议被申请人以上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和土地总价值约为636万元。(4)复议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的地理位置、房产价格和面积等均无法与复议申请人被查封的土地房产相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在本院裁定中未载明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且本院根据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同时查封复议申请人的房产和两块土地,属于明显的超标的查封。故申请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被本院查封诉前保全的房产或土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清富、卓亚燕的申请保全的数额是650万,经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意见,并向申请保全人作释明工作,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继续提供了案外人王某位于××县内一块土地,面积为16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琼中国用(20**)×××号,用于继续担保。本院在2017年8月10日本院制作(2017)琼9030财保4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的案外人王某位××县内,一块面积为160平米的土地进行担保,土地证号为琼中国用(20**)×××号,至此,保全申请人已经追加了担保,符合担保的财产与保全的财产相当。再者,本案所保全的是复议申请人的房产和地产,只是对以上财产进行在一定时期内进行限制交易,并不没有影响复议申请人的正常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远楷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王二美审 判 员 文华裕审 判 员 黄灵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吉桂莹书 记 员 陈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限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