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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诚之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诚之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诚之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宋广冬。上诉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诚之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应该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上诉人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九龙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纠纷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保证金,为因当事人之间担保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不涉及主合同履行,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