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1、孟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储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孟1,孟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储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储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诉讼代表人张红专。被告人孟1,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上海市。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孟2,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上海市。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储信公司、被告人孟1、孟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单位储信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孟1负责该公司经营,系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起,被告人孟1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孟2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岚公司)为储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21,508元,其中税款人民币46,714.84元。相关税款已由储信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孟1、孟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基本罪行。案发后,储信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46,714.84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储信公司、被告人孟1、孟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营业执照、档案机读资料、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发票抵扣联、应付账款明细账、完税证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分析测算明细表、税额结构明细表、江岚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储信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孟1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孟2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储信公司、被告人孟1、孟2系自首,涉案税款已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2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孟1、孟2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储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孟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孟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孟1、孟2: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