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贤与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杨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848号原告陈贤,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陈远,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生,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陈贤与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陈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义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后,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所欠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立写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本人杨义生(身份证号码:)从2014—2015分几次借到陈贤(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共计四十万(400000元正)。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分毫给原告。被告杨义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但因被告杨义生未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据2借条,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本人杨义生(身份证号码:)从2014—2015分几次借到陈贤(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共计四十万(400000元正)。借款人杨义生。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清楚,责任分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不能超过6%。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6%)给原告陈贤。本案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600元,由被告杨义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海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