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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1364袁学影与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影,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袁学影,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储永忠(受袁学影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省霍邱县驻宜兴市劳务输出站员工。被执行人徐文杰,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袁学影与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学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458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