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合惠与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桂友望、蔡春连、桂登锋、刘华、贾祥金、杜宣玉、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维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429号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桂友望、蔡春连、桂登锋、刘华、贾祥金、杜宣玉、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维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你们与陈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民终1227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合惠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3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3472元,执行费515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