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支行账户32×××12的银行存款74909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户73×××58_000001的银行存款74909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户73×××07_000001的银行存款74909元;四、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户账户73×××91_000001的银行存款74909元;五、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凤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