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0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