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830号原告:刘某,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住天水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