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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学银与被告梅承军、陈惠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银,梅成军,陈慧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766号原告:胡学银,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梅成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陈慧蓉,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胡学银与被告梅承军、陈慧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学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学银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