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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太平村外茶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太平村外茶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580号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梁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亮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太平村外茶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覃永崖,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文兵,男,1969年4月6日生,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与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太平村外茶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平莫村洞芽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廖清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卫娥附: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