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贤花与红霞、乌日吐吉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花,红霞,乌日吐吉力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568号之一原告:高贤花,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红霞,女,蒙古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乌日吐吉力根,男,蒙古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高贤花诉被告红霞、乌日吐吉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原告方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贤花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