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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彦敏与王素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彦敏,王素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821号原告:付彦敏,男,汉族,现住正定镇解放街县。被告:王素华,男,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敏诉被告王素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彦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彦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彦敏撤回对被告王素华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彦敏承担40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冉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