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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管文亮与赵洪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文亮,赵洪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92号原告管文亮,男,汉族,1975年9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超,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洪顺,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管文亮与赵洪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管文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文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管文亮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