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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健刚与倪小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刚,倪小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370号(小额诉讼)原告:郭健刚,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倪小顺,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郭健刚诉被告倪小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倪小顺暂时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