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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帮山与被告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山,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353号原告:张帮山,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凤翔,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帮山与被告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帮山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岳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帮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山撤回其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XX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