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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华动与被执行人李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动,李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田华动,男。被执行人李更平,女。申请执行人田华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