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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76号自诉人李某某,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履行完毕,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