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贻军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王贻军。被执行人:李昇基。被执行人:王培帅。申请执行人王贻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李昇基、王培帅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450.3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贻军与被执行人李昇基、王培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需支付5450.32元,且已执行到位本金5450.32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贻军与李昇基、王培帅身份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