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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浦与陈特、叶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浦,陈特,叶蔚,陈宣池,梁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866号之一原告:林浦,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义、胡相杰,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特,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蔚,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宣池,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梁少莲,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浦与被告陈特、叶蔚、陈宣池、梁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等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浦撤诉。本案受理费20410元,减半收取计10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