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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90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学,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王某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