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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341周建新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341号原告:周建新,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华,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刚,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建新与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吴刚归还借款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吴刚向他借款2万元。2016年9月24日,吴刚向他出具还款协议,承诺每天还1000元。被告吴刚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吴刚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周建新借人民币贰万元,不记息。2016年9月24日,吴刚出具还款协议1份,载明:今借周建新人民币贰万元,决定每天还1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还款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建新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表明其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吴刚向原告周建新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周建新要求被告吴刚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建新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周建新已预交),由吴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