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栋梁、粟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栋梁,粟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2746号 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64号。 代表人:刘刚,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塔(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系该社职工。 被告:杨栋梁,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被告:粟小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栋梁、粟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金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