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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熊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宜丰县人。被执行人朱某,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某、朱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陈某、朱某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浦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