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致清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致清,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004号原告:向致清,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浩,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向致清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向致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向致清负担。审判员 易孟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