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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致清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致清,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004号原告:向致清,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浩,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向致清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向致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向致清负担。审判员  易孟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