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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谢和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谢和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210号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址: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7777号。法定代表人:蒋保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张文静,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和平,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和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新成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怀远、被告谢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聘用被告为原告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2015年6月5日上午8点半被告找到公司财务人员娄盼盼,言称蒋保安总经理要求付款450000元,手续待蒋总回来后再补。娄盼盼按照被告提供的银行、金额、账号,以网银方式付出。实际是网络诈骗行为,事发后,被告向公安系统报案。后被告便主动离职。被告在没有确切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指令财务人员付款,导致原告损失450000元。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本金45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谢和平辩称:1、对这起诈骗案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2、刑事案件未侦察结案前,原告提起民事赔偿不妥;3、原告提交的财务制度于事实不符;4、财务人员娄盼盼证词前后矛盾;5、原告财务制度中规定可以事后补办手续;6、被告并非主动离职。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上午被告在办公室电脑上发现桌面QQ跳跃一条消息,以蒋保安的名义要求加被告QQ,被告加入后,马上显示要求转款,被告询问财务人员娄盼盼以前是否有蒋总口头要求付款的事情,娄盼盼表示,蒋总有通过微信或短信方式,要求罗总转款。被告遂要求财务人员娄盼盼按照消息上信息提供的银行、金额、账号付款,娄盼盼以网银方式付出450000元。2015年6月25日娄盼盼找蒋保安补办手续时,蒋表示未要求转款,方知遭遇网络诈骗,遂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报案,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于当日立案,此案至今尚未侦破。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报案材料、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立案材料、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财务人员负责人,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并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据第三方冒用原告公司领导的名义通过QQ发出的付款指令就进行了付款,从而造成原告公司的损失,被告作为专业会计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故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员工履职造成单位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监管上的过失,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报酬等因素。还应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单位的过错程度及单位规章制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考虑到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实施的诈骗行为,同时,原告作为管理者并未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结合被告的工作时间较短且原告支付被告的报酬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15%的损失,即675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诈骗原告的第三方追回的金额加上被告的赔偿金额超过450000元,超出部分原告应返还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和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7500元。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420元,被告谢和平负担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以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