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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戴小华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小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838号原告:戴小华,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01号。负责人:谢鑫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戴小华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小华负担。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林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