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程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程洪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271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洪明,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程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建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汪佳丽书 记 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