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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天平、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平,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初3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北道193号新达城南塔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平,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刘渭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诉被告王天平、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咏声动漫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在审理中,咏声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咏声动漫公司诉称:原告是注册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王天平销售的2款玩具外包装上使用了”猪猪侠”商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天平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元。被告王天平未提出答辩意见。咏声动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第13241083号、第9391548号和第772960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公司是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猪猪侠”核定的商品服务分别是第28类和第18类。证据二,咏声动漫公司授权汕头市澄海区亦欣玩具厂生产销售的玩具”猪猪侠五灵变身套装”,证明咏声动漫公司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就在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将”猪猪侠”商标投入使用;咏声动漫公司许可和销售的”猪猪侠”玩具在外包装上粘贴有防伪标贴。证据三,《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证明咏声动漫公司为在每起维权纠纷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包括律师费2000元和差旅费500元)。证据四,《鉴定报告》,证明王天平销售产品上的商标”猪猪侠”与咏声动漫公司的注册商标”猪猪侠”相同。王天平对咏声动漫公司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咏声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该证据应予釆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6月2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咏声动漫公司)是注册商标”猪猪侠”的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证号为第13241083号、第9391548号和第7729600号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分别是第28类和第18类。咏声动漫公司曾授权汕头市澄海区亦欣玩具厂等案外人生产销售的玩具使用前述诉争的商标,凡获得许可使用”猪猪侠”商标的玩具在外包装上均粘贴有防伪标贴。2016年12月22曰,太原市工商局尖草坪分局小商品工商所根据咏声动漫公司市场工作人员的举报,从王天平处查扣了8件涉嫌侵害咏声动漫公司”猪猪侠”商标的玩具。王天平于2016年12月23日签署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承诺保证书。在本院审理期间,王天平没有向本院提交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扣的玩具有合法来源,或该玩具使用咏声动漫公司商标权获得授权的相关证据。另查明:2015年7月8日,咏声动漫公司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咏声动漫公司委托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公司商标权及著作权等纠纷,代理费用为咏声动漫公司每起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包括律师基本代理费2000元和差旅费500元)等。本院认为:咏声动漫公司是注册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未经咏声动漫公司许可,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使用”猪猪侠”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依法应对咏声动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王天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的8件玩具均使用了”猪猪侠”商标。诉讼中,王天平没有提交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的玩具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咏声动漫公司许可使用诉争注册商标的证据;相反,咏声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该公司许可使用诉争注册商标的玩具均粘贴有防伪标识,与王天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的玩具明显不同。故咏声动漫公司关于王天平侵害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主张成立,对咏声动漫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咏声动漫公司无法证明王天平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或违法所得数额,也不能证明其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根据咏声动漫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以及王天平的侵权时间、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决定王天平赔偿咏声动漫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该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此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天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平则审判员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