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吕海清与云梦县畜牧兽医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清,云梦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75号原告:吕海清,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云梦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戴希慧,该局局长。原告吕海清与被告云梦县畜牧兽医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梦县畜牧兽医局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承担其所有保险费用(从1986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86年9月,吕海清自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由湖北省毕业生办公室派遣到云梦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个人档案存放于云梦县人事局公务员股。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云梦县畜牧兽医局一直未为吕海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吕海清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向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申诉的通知书,吕海清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海清自1986年9月作为大学生毕业正式分配至云梦县畜牧兽医局工作,其属有正式编制并应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其与云梦县畜牧兽医局之间并非形成的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吕海清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海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