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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黄发贵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11号罪犯黄发贵,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肥东刑初字第00048号���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黄发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贵将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