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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1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丽与王远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王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4年7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远兵,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王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天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远兵所有的房屋,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远兵所有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谯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