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高洪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高洪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252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曾飘,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波,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高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