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通博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通博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范正伟,上诉人河南通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有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中关于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法院管辖的约定明确有效,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31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