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葛军与彭传巨、彭洪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彭传巨,彭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军,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传巨,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洪良,男,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葛军与被执行人彭传巨、彭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96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