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48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与周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周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宽,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世龙。本院执行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与周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250元、案件受理费2804元。申请执行人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