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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中涛、张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涛,张华利,孙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506号申请人:赵中涛,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张华利,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孙春英,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经理。申请人赵中涛与被申请人张华利、孙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华利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华利现金100000元(已交存至本院账户),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赵中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