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鹏与蒋治乾、冯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下发的(2017)湘03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补正如下:该判决书第四页的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蒋治乾、冯牡丹负担”有笔误,应更正为“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蒋治乾、冯牡丹负担。”审 判 员 尹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胜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