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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鹏与蒋治乾、冯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下发的(2017)湘03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补正如下:该判决书第四页的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蒋治乾、冯牡丹负担”有笔误,应更正为“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蒋治乾、冯牡丹负担。”审 判 员  尹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胜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