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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超、韩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韩磊,张红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52号申请人王超,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韩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张红刚,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韩磊、张红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磊、张红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磊、张红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