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长杰与李俊波、丁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杰,李俊波,丁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48号申请人孙长杰,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俊波,男,汉族,饶河县XXX乡XX村农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丁均伟,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孙长杰与被执行人李俊波、丁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杰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俊波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均伟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孙长杰和被执行人丁均伟达成和解,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庆明 来源: